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给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给予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