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