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经发证机关确认,经营期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三年。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