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乱丢乱倒乱排废弃物、污泥、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未及时疏通、清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