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