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相关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