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