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施划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清除障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