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油等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