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油等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