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品)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和文明施工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