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本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地方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铁路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