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从业单位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有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和维修费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施工单位提交交工验收报告满九十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