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