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本省与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待遇、国家助学金和奖学金等,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缴纳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应当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