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