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