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