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