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