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