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