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同意占用公园用地的;

(二)擅自发给公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三)越权发放移植、砍伐公园树木许可证的;

(四)挤占、挪用、贪污赔偿费、建设费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