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游憩、休闲功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