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在景区内或者主要出入口擅自摆摊设点的,由景区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