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创建市级旅游度假区,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机构向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送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监督管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