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二)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五)殴打、谩骂或者以其他形式侮辱旅游者;(六)强行滞留旅游者或者在旅游途中甩团、甩客;(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