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对旅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