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九条有效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旅游从业人员不得超越资格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的标识和称谓。导游、领队执业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等级标识,携带委派旅行社的团队行程单。配备专职讲解员的景区,不得拒绝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