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属于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应当与旅行社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旅行社设立的分社不得超越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设立分社的形式转让。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业务范围仅限于向旅游者提供招徕、咨询。旅行社不得以挂靠等形式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旅游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旅游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