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者接受其他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相应业务经营资质;

(二)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销售的内容和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关系。

代理社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和代理销售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