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利用自然资源、民风民俗等,开发乡村和农业观光等旅游项目,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发展本地特色旅游。旅游资源所在地的居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用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所在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