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旅游服务标准化管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活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