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条有效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