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外国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设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