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组织、行风评议代表和行风监督员、媒体等的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