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规范第四十六条有效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