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许可与备案第二十七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