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