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城市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车辆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供社会公众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包括车行道停车位和人行道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