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性质,不得停止使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