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工作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登记以及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等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