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