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军用、警用、扶助和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