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