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