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捕捉流浪犬只后,应当及时送交犬只收容场所。犬只收容场所接收后,应当查验犬只的相关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七日内领回。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回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并实施绝育后,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