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犬只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