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