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