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地方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