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地方临时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