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未随车配备安全头盔,未及时维修破损车辆、回收废弃车辆,未及时对禁停区域内车辆进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