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