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